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李某,在对王某欠债不还一案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人吴某的吃喝之后,在明知所强制执行的财产并非债务人王某所有,而且真正的财产所有人也及时提出异议,并且提出相应证明文件申请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李某严重不负责任,仍然

admin2009-04-23  41

问题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李某,在对王某欠债不还一案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人吴某的吃喝之后,在明知所强制执行的财产并非债务人王某所有,而且真正的财产所有人也及时提出异议,并且提出相应证明文件申请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李某严重不负责任,仍然对该财产强制执行,致使利益相关人遭受重大损失。下面选项中,对于李某的行为定性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李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B、李某构成受贿罪
C、李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择一重罪处之
D、李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1

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的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粗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案例中李某只是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人的吃喝,尚不构成受贿罪。所以选项BC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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