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admin2013-03-31  37

问题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选项 A、在温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中,胡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吴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李某为其提供了住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C、某市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王某明知张某、董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共领导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因此A选项胡某成立该罪名而并非组织卖淫罪共犯;《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增加“资助恐怖活动罪”,即“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B项中李某即构成此罪名,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共犯;D项中王某触犯《刑法》第 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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