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admin2021-08-02  28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选项 A、周莉诉王强的离婚案件,起诉时,王强下落不明满2年
B、甲诉乙合同纠纷案件,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法定程序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
C、王家庄众多村民因村办造纸厂排出的废水污染农田共同向锦江县法院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D、人民法院受理的百货批发公司破产案件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以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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