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9)

admin2013-11-07  42

问题 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9)

选项 A、门面租赁费
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
C、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
D、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

答案A,D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反还执行的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此规定,选项C中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应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而选项A中“门面租赁费”属于张某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国家赔偿之列。上述两个选项的判断大抵无争议。张某停业,但对所经营的食品仍可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故选项B中“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属于可避免损失。《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T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选项B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选项D中“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属于张某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此,可参照《司法赔偿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现为第36条)第(七)项[现为第(8)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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