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卷一/2007年第22题)

admin2014-03-16  33

问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卷一/2007年第22题)

选项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 本题题干中明确了该题考查的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的认定,因此考生只要掌握了相关法条即可作出正确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混淆行为的类型:“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由此可知,B选项中乙厂的行为属于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至于D选项中丁酒厂将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产品包装上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注意:混淆行为又被称为欺骗性交易行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zz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