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专利法中专利无效行政终局裁定制度与TRIPS协定司法终局裁判规则之关系。

admin2022-12-28  37

问题 论我国专利法中专利无效行政终局裁定制度与TRIPS协定司法终局裁判规则之关系。

选项

答案根据2000年《专利法》,所有类型的专利行政审查,其终审权都将由人民法院行使,这直接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原则。这一修订是为了满足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第62条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以及相关的程序而作出的任何行政裁决,均应当接受司法审查或者准司法审查。在此以前,按照1992年或者1984年专利法,只有关于发明专利的申请、无效宣告、撤销或者异议等纠纷可以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司法裁判;而有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无效宣告、撤销或者异议等纠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即为终局决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即请求宣告无效需要首先经过专利行政部门的审理。若对结果不服,则将专利行政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于专利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限定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专利权的有效性,人为地造成了无效事由新证据提出的分断化,即某一无效理由若未经无效宣告程序审理的,不能直接在专利行政诉讼上提出,需要重新经过行政前置主义的审查。但对每一次专利无效决定都可以请求司法救济,因此是符合司法终局裁判规则的要求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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