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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不采用判例法的原因。
简述我国不采用判例法的原因。
admin
2021-01-18
46
问题
简述我国不采用判例法的原因。
选项
答案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遵循先例”是适用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还可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判例法有一定优势,但也有局限性,如1966年英国大法官就曾声明“太严格地遵循先例可能导致特殊案件不公正,并且也导致对法的正当发展的不适当限制”,要求法官注重一定的灵活性。 (2)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这是由中国的国情、文化、传统和社会实践决定的: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法的渊源必然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 ②这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公民心理因素有关。中国历史存在着“以礼断狱”“比附援引”“决事比”等制度,但制定法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判例仅仅作为一种补充,只有不存在制定法的情况下才可以类比适用。 ③我国的国情决定我国不宜将判例作为正式的渊源。 a.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差异较大,若无成文法作为依据,难免针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认定,这也正是成文法的稳定性优势的重要体现。 b.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度有别于西方,西方法学教育侧重于职业化教育,案例教学注重实用性和类比推理论证,而中国的法学教育侧重于理论性,从法学理论阐发规范,更注重归纳和演绎推理。 c.中国难以承受判例法所需要的巨大社会成本,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积累,判例浩如烟海,这将极大地增加诉讼成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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