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杂令》规定:“诸公私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

admin2019-01-15  29

问题 《唐律疏议.杂令》规定:“诸公私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依照《杂令》的规定,唐朝对于契约利息是如何作出法律上的限定的?

选项

答案关于“出举”契约,唐律承认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出举契约,但为了禁止高利贷盘剥,法律将出举契约的利息限定为“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不得利滚利、利生利,违反者所得非法利息,没入官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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