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甲向上海的乙出售10吨绿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是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与丙在订立海路运输合同后,将绿豆交付丙,丙于3月1日起运,预计3月10运达。3月5日,乙与丁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中的5吨绿豆转卖给丁,交付地点为广州。此后经乙请求,甲通知丙改运

admin2022-04-19  42

问题 天津的甲向上海的乙出售10吨绿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是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与丙在订立海路运输合同后,将绿豆交付丙,丙于3月1日起运,预计3月10运达。3月5日,乙与丁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中的5吨绿豆转卖给丁,交付地点为广州。此后经乙请求,甲通知丙改运广州。基于本案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本案属于在途货物买卖
B、5吨绿豆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移转
C、5吨绿豆的风险自交付时移转
D、5吨绿豆的风险不会移转

答案A,D

解析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如果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那么在标的物特定化前,风险负担不会移转。本案当中,乙、丁就正在运输途中的绿豆签订买卖合同,属于在途货物买卖。虽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是5吨绿豆是指全部10吨绿豆中的哪一部分,还没有特定化,仍然是种类物,在其特定化前,风险负担不会发生移转,因而,A、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uE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