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1,单)

admin2014-02-17  28

问题 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1,单)

选项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答案C

解析 民法调整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指自然人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可分为支配型财产关系和流转型财产关系。其中,流转型财产关系即债权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按照其性质与作用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1)支配权,指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支配权。(2)请求权,指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请求权不能和债权划等号(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不仅产生旨在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还会产生物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请求权,后三种请求权并不是债权)。请求权属于对人权,具有相对性不具有排他性。(3)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抵销权等。形成权有除斥期间,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4)抗辩权,指能够暂时或永久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又可分为一时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永久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民法所调整的两类关系即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二者是不同的,但是我们不能将这两类关系完全割裂开来。本题中,甲被乙家的狗咬伤,受侵犯的是甲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表面看属于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基于甲的人身权受到侵犯的事实,给甲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甲可以据此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样就在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行为之债,而债权属于典型的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本题是基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财产关系,因此,A项错误。
民事权利依照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均属绝对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虽然受侵害的甲的人身权是绝对权,即甲之外的所有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甲的人身权的义务,但是,这种作为绝对权的人身权只有在没有受到任何侵害的情况下才存在,一旦某个人(本案为乙)对甲的人身权实施了侵害行为,甲只能请求侵权人而不能要求其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就不是绝对权而是相对权。因此,B项错误。   
关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或者适用范围的争议由来已久,最大争议在于诉讼时效是否仅适用于债权,物上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本案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侵权行为之债的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因此,C项正确。   
抗辩权是指对抗并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两种,前者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为诉讼时效已过之抗辩权。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实际上是以承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为前提,此点与诉讼上的抗辩有所不同。诉讼上的抗辩主要是指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权根本没有发生或者不存在。本题中乙拒绝赔偿的理由是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实际上否定了对方的请求权,而不是在承认甲的请求权的前提下提出的抗辩权,因此,本案中乙拒绝赔偿行使的并非民法上的抗辩权而是民事诉讼中抗辩,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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