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公司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出租营改增以前取得的房产,合同约定租赁期五年,每年含税租金10万元,并约定第一年7月1日一次性向承租方收取50万元房屋租金,一次性开具发票。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问题

admin2021-11-01  56

问题 位于市区的某公司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出租营改增以前取得的房产,合同约定租赁期五年,每年含税租金10万元,并约定第一年7月1日一次性向承租方收取50万元房屋租金,一次性开具发票。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问题:
上述出租房产业务2019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房屋租赁业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出租房产业务第一年的增值税=500 000÷(1+5%)×5%=23 809.52(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从递延交纳企业所得税角度考虑,出租房产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应将50万元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分期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iU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