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原系某市友谊公司经理(属国,有企业)。黄某无视友谊公司其他领导的意见,在明知某市某酒类公司的秦某在与本公司签订的购销茅台酒的合同中曾严重违约,履行合同能力值得怀疑的情况下,仍于2003年4月与秦某签订了3份购销茅台酒600箱、五粮液酒 1500

admin2008-12-16  34

问题 被告人黄某,原系某市友谊公司经理(属国,有企业)。黄某无视友谊公司其他领导的意见,在明知某市某酒类公司的秦某在与本公司签订的购销茅台酒的合同中曾严重违约,履行合同能力值得怀疑的情况下,仍于2003年4月与秦某签订了3份购销茅台酒600箱、五粮液酒 1500箱的合同。随后,黄某又违反公司决议,将预付款70万元汇到该酒类公司的账户上。当秦某交付第一批89箱茅台酒后,友谊公司的领导发现茅台酒的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即派黄某到贵州、四川等地调查秦某的货源情况,但黄某却轻信秦某等人的谎言,继续汇款进货。该公司领导发现黄某拿回的茅台酒发票有嫌疑时,再次责令黄某到贵州、四川查清实际情况,而黄某不但不尽职责,反而为其拿回的假发票、假检验证书作辩解。2003年5月至10月间,黄某分5次共汇款人民币1801200元到酒类公司,购进茅台酒1039箱,五粮液酒790箱。 2004年1月,在友谊公司将购进的两种酒取样到广州商检部门化验,确认为假酒后,黄某才与秦某签订了退货合同,后因秦某下落不明无法退货,从而造成人民币约130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请问:

选项

答案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①犯罪主体: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部队、国有企业或事业等以及各党派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所在的某市友谊公司属国有企业,被告人又系该公司的经理,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具备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②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和公务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国家机关的职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职能,其正常职能活动就是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背离国家机关活动准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在案件中,由于玩忽职守除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职能外,有时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它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本案中,所侵犯的客体就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职能,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③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值得注意的是,行为入玩忽职守的行为本身有时往往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则是过失的。本案中,黄某明知秦某有合同履行的信誉问题,却没有预见签订合同后的损害后果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因此其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犯罪。 ④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并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两种形式、本案中黄某以作为形式同珠海酒类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同时又以不作为形式对茅台酒的真假问题撒手不管,从而导致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此种“重大损失”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或者经济损失、伤亡人数不足上述数额,但情节恶劣,使生产、国家机关活动处于严重混乱状态;或者一贯玩忽职守、屡教不改等情节。未造成上述“重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玩忽职守,共造成大约130万元的经济损失,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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