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A镇山野菜加工厂系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半年时间,其加工产品就已打入东南亚各国市场,并且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该市政府认为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进行管理。于是,便指使市工商局于2005年 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

admin2008-06-12  22

问题 甲市A镇山野菜加工厂系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半年时间,其加工产品就已打入东南亚各国市场,并且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该市政府认为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进行管理。于是,便指使市工商局于2005年 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为国有,撤销原企业名称,将企业更名为甲市绿色蔬菜加工公司。A镇政府由于也向该加工厂有部分投资,因而向甲市政府索要投资款时,甲市政府拒绝返还。请问下列各项中谁对本案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   

选项 A、A镇山野菜加工厂     
B、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     
C、镇政府     
D、股东大会(以自己的名义)

答案A,B,C

解析 《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因而A、B、C项均为合格的原告,其中镇政府属于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D项中的股东大会起诉则应当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故D项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QS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