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2011年多选42)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应共同遵守的规定有( )。
(2011年多选42)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应共同遵守的规定有( )。
admin
2019-05-23
18
问题
(2011年多选42)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应共同遵守的规定有( )。
选项
A、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B、遵守有关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C、按有关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有关机关批准
答案
A,B,C,D
解析
《刑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对比上述规定,备选项应全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I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
村民方某将自己饲养的马拴在树上。同村村民何某出来遛狗,狗见到马嗷嗷乱叫,并向马咬去。马受惊挣断缰绳,疯狂往公路上跑,将正在公路上练习骑摩托车的赵某撞倒,花去医疗费共2万余元。根据民法规定,此责任应由()。(2009年单选50)
甲在遗嘱中指定所留房屋归其子乙,存款归侄女丙。甲死之后乙、丙两人被告知三个月后参加甲的遗产分割。但直至遗产分割时,乙和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2008年单选43)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列行为属于承诺的是()。
(2011年真题)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皮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电脑在不久后丢失,被丙拾得。2007年1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
(2013年真题)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线装古书一套(该套书分为上中下三卷),价款15万元,双方应于同年8月9日同时履行。2010年5月30日,甲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将该套书的中卷本丢失。甲第二天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归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
试论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随机试题
价格歧视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同一时间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价格歧视的是()。
从物理上拔出U盘之前,应先使用“拔下或弹出硬件”程序停止U盘工作,以防数据丢失或U盘故障。()
水环热泵空调系统能够实现建筑内部的能量转移。达到节能的目的,下列哪一个地区肯定不适合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该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
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符合的条件。
下列检测方法中,可用于测定钢筋混凝土中钢筋锈蚀程度的是()。
下列统计误差中,无法消除,但事先可以进行控制或计算的是()。
近年来,房地产界一直处于高温状态,不过,随着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种高温。据调查,最近二套房,三套房的成交量同期相比,有所下降,这体现了政治法律环境对企业的影响因素是()。
已知二叉排序树如下图所示,下列序列构造此二叉排序树不正确的是()。
Thespeechismainlyabouttheorganizationofthecompany.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