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dmin2015-06-28  40

问题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
B、对于重大盗窃和重大伤害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只有当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可以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才可以单独适用
D、如果某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则实际上其不享有政治权利15年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故A、B、C三项表述正确。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1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但是,在主刑执行时,罪犯有可能获得减刑、假释,从而缩短主刑实际执行的时间,所以,主刑实际执行的时间不一定等于宣告的刑期。D选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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