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说法错误的是?

admin2009-04-14  30

问题 关于物权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B、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C、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直至出让人实际交付该动产时发生效力
D、不动产物权的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物权效力

答案4

解析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AB正确。事实上,从物权法理论来看,物权的取得有事实取得和法律行为取得,事实取得即由于建造、继承等事实而取得物权,这种取得自事实成就时即产生效力,而法律行为取得自法律行为生效时才能取得。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此时物权的生效时间是约定生效时,所以C项错误,应当选。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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