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分别是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在立案后自行商定举证期限定为15天,并且得到了审理法院的认可。结果15天就要期满,原告张某发觉案件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容易,遂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10天,得到了法院的批准。25天将至,被告李某又向法院提出

admin2016-01-15  23

问题 张某和李某分别是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在立案后自行商定举证期限定为15天,并且得到了审理法院的认可。结果15天就要期满,原告张某发觉案件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容易,遂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10天,得到了法院的批准。25天将至,被告李某又向法院提出,时间太短,为了寻找新的证据线索,请求法院准许再延期10天。对此,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选项 A、举证期限不能一延再延,应不予准许
B、被告在第一次15天将至之际并未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现在提出不应准许
C、如果理由适当,法院还是可以准许被告的请求,延长举证期限
D、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期限可以延期两次,但是指同一当事人,所以不应准许被告的请求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见,举证期限的延长需要得到法院的准许,但是并没有次数上的绝对限制。所以AD错误,并且这种延期请求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平等,并非第一次请求延长之人才能继续请求延长,因此B错误,只有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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