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dmin2017-08-18  29

问题 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对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缓刑制度的适用。对此逐项解析:
①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使用的对象条件一是原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原判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使用缓刑。
②B选项的错误其实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③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
④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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