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时间单位:周),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如下表所示,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问题: 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

admin2021-02-03  33

问题 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时间单位:周),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如下表所示,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问题:
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1周,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须支出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后,每周净收益5.6万元,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还是延期完工合理?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 理由:在1、J、K、N四项工作中,J工作为关键工作,I、K、N三项工作均有大于1周的总时差,故I、K、N三项工作多延长1周不会影响计划工期,只有J工作延长1周,总工期将延长1周。如果将J工作的持续时间缩短1周,只需增加赶工费2万元,小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净收益5.6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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