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admin2010-06-08  35

问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

选项

答案(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股东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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