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卷一—23,单)

admin2014-03-16  35

问题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卷一—23,单)

选项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   
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   

答案C

解析 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规定于《宪法》第64条中,该条并非单独的一章,而是从属于第3章“国家机构”,故A项正确。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知B项正确。《立法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主体。实践中,宪法修正案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例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即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发布公告公布的,可知C项错误。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可知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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