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种民事裁定、决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2005—卷三—38,单)

admin2014-02-25  29

问题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种民事裁定、决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2005—卷三—38,单)

选项 A、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定   
B、关于回避问题的决定   
C、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D、关于罚款的决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裁定、决定的救济途径。   
(1)《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是复议,A项不选。   
(2)《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因此,回避决定的救济途径是复议,B项不选。   
(3)《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①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③驳回起诉;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⑧中止或者终结执行;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⑩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①~③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人笔录。因此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是上诉,C项应选。   
(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问不停止执行。罚款决定的救济途径是复议。所以,D项不选。本题答案为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z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