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

admin2015-05-18  30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48题)

选项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是结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判断来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判断标准。(1)作为上诉人的判断标准。《民事诉讼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由此可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在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享有上诉的权利。(2)作为被上诉人的判断标准。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作为被上诉人的条件,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可知,只要案件的上诉人在提交法院的上诉状中有针对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不利益,其就可作为被上诉人。而这一点与法院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无关。
    本案中,因为甲对丙代位权诉讼的案件结果与乙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将乙追加为第三人,依据上述参加诉讼的方式分析。乙的诉讼地位应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判决丙向甲给付10万元,并没有判定该乙承担民事责任,故乙无权提起上诉,选项B、C错误。而本案另一个提起上诉的是一审被告丙,在其上诉请求中并没有针对乙的不利益,所以乙也不能成为被上诉人。选项D错误。本案的上诉人是一审被告丙,根据其提出的上诉请求,丙对甲权利义务的承担表示不满,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理应为甲,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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