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报道: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将昆明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认为电信服务的一项基本功能——来电显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判定被告负有侵权责任,自己享有电话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电信公司未经同意不能将电话号码显示给他人。稿件发出后,引起全国众多媒体关注并引发了

admin2008-12-16  35

问题 新华社报道: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将昆明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认为电信服务的一项基本功能——来电显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判定被告负有侵权责任,自己享有电话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电信公司未经同意不能将电话号码显示给他人。稿件发出后,引起全国众多媒体关注并引发了广泛讨论。受理此案的昆明市盘龙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该号码的使用权、支配权;根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即包括联系方式。因此,王某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但法庭认为,我国法律界一般将隐私权归属名誉权,并对侵害名誉权有明确规定,即必须有一定的方式、必须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始终无法提供“来电显示侵权”后果的具体证据;同时,“来电显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沟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对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按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原告王某状告电信公司侵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请谈谈你的看法。
   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保护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上并没有太大分歧。隐私包含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后来把生活安宁也算在隐私权保护范围内。私人电话号码属于私人信息,是隐私问题,一方不愿意让别人看到,如果另一方泄露出去,那就对这一方构成侵害。但是与此相关的是接电话的人的知情权。接电话的人当然希望能显示对方的电话号码使其更好地做出接听与不接听的判断。“两利相衡取其大,两弊相衡取其轻。”个人的隐私权保护与他人的知情权应该很好地协调。法律保护隐私权和知情权,但这种保护都是有边界的。当不同主体的两个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应当衡平其中的利益关系,做出最优的判断。 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我认为,电信部门不应当未经来电人的同意显示来电人的号码,这其实并不侵害接电话人的知情权,因为接电话的人完全可以选择是否接听这种拒绝显示来电号码的人的电话。对此在实践中的处理办法可以是在办理电话入网的同时,由消费者选择是否显示自己的号码,根据消费者的选择,电信部门提供不同的服务。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一直不是很重视,鉴于传统的文化和法律的滞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经常发生,而且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因此强化隐私权保护意识,加强隐私权保护寸法是非常迫切的。国外有《个人数据保护法》,完全规定的是私人信息的问题。我国也应当制定类似的法律,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vX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