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止。甲同时提供自己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另行于2008年7月签订抵押合同,并于8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9月,甲将房屋出

admin2019-06-18  20

问题 甲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止。甲同时提供自己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另行于2008年7月签订抵押合同,并于8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9月,甲将房屋出卖给戊,但并未告知该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房屋出卖后也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甲到期没有清偿银行借款,乙银行诉至法院。经查,甲的配偶丁对甲借款、抵押以及出售房屋的事情都不知情。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甲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甲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首先,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其次,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本案中,甲、丁系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甲未经丁的同意便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故甲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而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故甲、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经丁的事后追认方能生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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