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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某超市员工,一日随超市汽车运送萝卜,途中见路上来往妇女较多,就产生歹意,多次用萝卜向在马路上行走的妇女投掷,寻求刺激,并以此为乐。当汽车行至一大街时,街上行人正匆匆行走,甲见一妇女特别丑,就随手捡起一颗萝卜,向该女子掷去,打中该女子的胸部,该女子受到惊
甲系某超市员工,一日随超市汽车运送萝卜,途中见路上来往妇女较多,就产生歹意,多次用萝卜向在马路上行走的妇女投掷,寻求刺激,并以此为乐。当汽车行至一大街时,街上行人正匆匆行走,甲见一妇女特别丑,就随手捡起一颗萝卜,向该女子掷去,打中该女子的胸部,该女子受到惊
admin
2013-02-20
19
问题
甲系某超市员工,一日随超市汽车运送萝卜,途中见路上来往妇女较多,就产生歹意,多次用萝卜向在马路上行走的妇女投掷,寻求刺激,并以此为乐。当汽车行至一大街时,街上行人正匆匆行走,甲见一妇女特别丑,就随手捡起一颗萝卜,向该女子掷去,打中该女子的胸部,该女子受到惊吓后,当时倒地,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该女子死亡。经法医鉴定,该女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遭受突然的打击,引起心肌梗塞而死。则甲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寻衅滋事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D、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答案
1
解析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或者横行霸道,肆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韵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和物,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甲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公共场所多次用萝卜抛打在马路上行走的妇女,并且导致一名妇女因受惊吓而死,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坏,构成寻衅滋事罪。
甲用萝卜打击女子造成其死亡的行为,存在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的争议。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行为。区分这二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或者是否能够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些应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认识能力、所处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当时不负有预见责任或者根本不可能预见,就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虽然甲实施了用萝卜抛打女子的行为,但该女子的死亡不是由甲的行为引起,而是由该女子自身的特异体质一心脏病引起;所以甲不可能预见到该女子患有心脏病,对于不可能预见的事情,甲在主观上自然不存在过失,但甲应当知道其随意抛摔萝卜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具有故意心态;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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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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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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