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两人将孩子关在城郊一处废弃库房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孩子哭闹不休,乙难以忍受,离

admin2016-09-06  7

问题 (2015年真题)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两人将孩子关在城郊一处废弃库房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孩子哭闹不休,乙难以忍受,离开库房,弃之不顾。甲得知乙不在库房,就要求乙返回,乙不予理会,最终导致孩子饿死。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2)乙的行为如何定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选项

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据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甲年满16周岁,为取得非法利益,将邻居家的小孩骗走后准备卖出,且已实行拐卖行为,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甲拐卖儿童过程中将其关在城郊的库房中,虽非法剥夺了小孩的人身自由,但由于拐卖儿童行为包含非法拘禁行为的内容,因此不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甲过失造成被拐卖人死亡,属于拐卖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2)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与甲合谋共同实行拐卖儿童行为,由于乙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拐卖儿童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乙明知不看管3岁儿童可能导致死亡结果,却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由于乙已满14周岁,故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 (3)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和乙共同实施了拐卖儿童行为,但乙对拐卖儿童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二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同犯罪。甲为过失,乙为故意,故二者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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