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1998年2月至1999年7月,先后拐卖妇女10余人,在拐卖的过程中,还强行奸淫被拐卖的妇女3名,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1名被拐妇女因不堪折磨而逃跑未成,甲为灭口而将其杀害。对甲应以哪些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

admin2013-05-13  36

问题 甲从1998年2月至1999年7月,先后拐卖妇女10余人,在拐卖的过程中,还强行奸淫被拐卖的妇女3名,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1名被拐妇女因不堪折磨而逃跑未成,甲为灭口而将其杀害。对甲应以哪些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

选项 A、拐卖妇女罪
B、强奸罪
C、故意杀人罪
D、强迫卖淫罪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而不另定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死亡的,仍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但是,这里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死亡”,并不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故意杀害的,应当将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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