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向尹某借钱,因是多年朋友,尹某未要求金某写借条。后产生纠纷,金某诉至法院,关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dmin2009-05-14  31

问题 金某向尹某借钱,因是多年朋友,尹某未要求金某写借条。后产生纠纷,金某诉至法院,关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若尹某妻子当时在场,不可以作为证人证明尹某曾借钱给金某,因为他们的关系过于亲密
B、若尹某13岁的儿子当时在场,可以作为证人证明金某曾到过他家,其父曾拿出一沓钱给金某
C、若金某向尹某借款时,尹某的邻居李某(聋哑人)正好在尹某家串门,则李某的证词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D、若金某借款时有林某陪同,林某可以证明金某只借丁50凹元而不是尹某主张的1万元,但后来两人产生矛盾,林某不愿出庭作证,只出具了一张书面证词,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答案2,8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可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且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并不适用回避制度。A项中尹某妻子当时在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可以出庭作证,只是由于其与原告的关系使得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大减弱。故A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B选项中尹某13岁的儿子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故B选项正确。李某作为聋哑人,不可能听见尹某和金某之间关于借款的谈话(双方未有书面凭证),即使李某看见借款的整个过程,由于其健康状况的限制,其证言是不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来使用的,故C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D选项中,林某并不存在上述五种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祝,所以其出具的书面证词法院可以不予采信,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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