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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都公司和中仁公司签订了服装购买合同,双方约定由桂都公司向中仁公司分三批提供服装,在每批服装提供后的一个月内,中仁向桂都给付当期货物的价金。第一批服装交易完成很顺利,在第二批服装交付之前,桂都公司得知中仁公司股市崩盘,经营状况发生严重问题。桂都公司就没有在
桂都公司和中仁公司签订了服装购买合同,双方约定由桂都公司向中仁公司分三批提供服装,在每批服装提供后的一个月内,中仁向桂都给付当期货物的价金。第一批服装交易完成很顺利,在第二批服装交付之前,桂都公司得知中仁公司股市崩盘,经营状况发生严重问题。桂都公司就没有在
admin
2013-12-28
16
问题
桂都公司和中仁公司签订了服装购买合同,双方约定由桂都公司向中仁公司分三批提供服装,在每批服装提供后的一个月内,中仁向桂都给付当期货物的价金。第一批服装交易完成很顺利,在第二批服装交付之前,桂都公司得知中仁公司股市崩盘,经营状况发生严重问题。桂都公司就没有在约定的期限交付服装,对中仁公司搪塞说:“最近业务比较忙,过一段时间再说。”中仁公司说:“限你公司在半个月内交付。”桂都公司得知中仁公司经营状况更加恶化,在半个月后依然闪烁其词没有交付服装。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鉴于中仁公司的经营状况,桂都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B、桂都公司的不交付第二批服装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C、桂都公司应向中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中仁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
1,4,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不安抗辩权和迟延履行相互行使的界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本题中,在桂都公司和中仁公司的分批履行合同中,桂都公司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后中仁公司股市崩盘,经营状况发生严重问题,符合上文中中止履行情形第一项,因此,选项A认为“鉴于中仁公司的经营状况,桂都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是正确的,应该当选。《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本题中,桂都公司发现中仁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问题时,没有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来行使不安抗辩权,其“最近业务比较忙,过一段时间再说”的表述是要求迟延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选项B认为“桂都公司的不交付第二批服装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是错误的,不应当选。桂都公司和中仁公司的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分三批提供服装,桂都公司在约定的期限没有交付服装,当然构成违约,因此,选项C认为“桂都公司应向中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应该当选;这里的考点是,桂都公司具备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但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反而构成违约。《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本题中,桂都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中仁公司限其在半个月内交付,桂都公司依然没有交付,依照上文中第三项的规定,中仁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应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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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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