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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投保人的义务。
试述投保人的义务。
admin
2022-07-20
19
问题
试述投保人的义务。
选项
答案
(1)保险费的交付义务。保险费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数额、时间及地点等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是否交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重要影响,并在合同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体现:在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保险费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险费条款,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附加条款,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生效。作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要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超过约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对于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处理分为:①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即故意为不实告知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③投保人因重大过失遗漏为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④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防灾减损义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已自事后之补救,转向事前之预防。保险的防灾减损义务旨在避免灾害的发生或减低损失程度。防灾减损义务的履行有两个方面:①被保险人自觉履行;②保险人的协助履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是据以确定保险费的依据,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是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确定的,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是否增加,以合同成立时的危险程度为衡量标准。当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合同成立时的客观基础发生了变化,若继续维持原有保险费,则显失公平。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可以平衡投保人之利益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维持双方之间的公平。 (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给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或伤害,保险人是否因此而将承担保险责任转化为实际履行,取决于对事故调查的结果。只有及时通知保险人,才便于保险人迅速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有关事实,确定责任,核定损失,以尽快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对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6)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有保险合同的存在而听任损失的发生,或者由于懈怠而未及时施救,以致使本不应发生的损失发生甚至进一步扩大,保险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抢救出险财产,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施救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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