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1题)

admin2015-05-08  36

问题 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1题)

选项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答案C

解析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罚当其罪,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样的刑罚显然是公平的、正义的。因此,这一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所以,选项A正确。
    只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量刑时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所以,选项B也正确。
    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如果判处法定最低刑仍嫌过重的,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这种刑罚被称为减轻处罚。其法律依据为《刑法》第63条。这种特殊情况包括两类,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和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对于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对罪犯减轻处罚。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刑法没有直接授权下级法院进行判决,而是规定必须一案一报,由下级法院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需要减轻处罚。选项C错误。
    罪刑均衡原则又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或称罪刑相当原则。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报应主义。报应主义之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完全以犯罪为转移,即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成为刑罚的尺度。在量刑时不必考虑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例如是初犯还是偶犯,犯罪动机如何等)。刑事近代学派则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预防主义),因此刑罚应当与再犯可能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量刑时主要考虑行为人的情况,而不是犯罪的情况。这就是刑罚个别化原则。这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刑罚兼具报应与预防功能。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这样,就能既实现罪刑均衡,又能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实现个案正义。显然,这就是既考虑法理,又考虑情理,在每个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所以说,二者并不矛盾。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也要求司法者在量刑时既要考虑罪行的轻重,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选项D正确。本题一些考生纠结于“吻合”这个词而答错了题目。他们认为“吻合”是完全相同。公平正义和罪刑相适应并非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用“吻合”。这显然是钻牛角尖了。选项A的意思仅仅是说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并没有说二者的内容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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