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的买方创兴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远大公司为收款人、志远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远大公司持该汇票向某银行申请贴现,该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远大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该银行。该银行向志远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该银行向创兴公司追索时,创兴以远大

admin2013-02-20  34

问题 一买卖合同的买方创兴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远大公司为收款人、志远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远大公司持该汇票向某银行申请贴现,该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远大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该银行。该银行向志远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该银行向创兴公司追索时,创兴以远大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创兴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五条件向某银行付款
B、某银行不能直接向创兴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远大公司进行追索,再由远大公司向创兴公司追索
C、对某银行的追索,创兴公司和远大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如创兴公司向某银行付款,可再向远大公司追索

答案A,C

解析 见《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创兴公司不得以其与远大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某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创兴公司向某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远大公司追索。因为被迫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创兴公司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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