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企业生产的皮鞋,其包装上写有:产品名称、鞋的型号、颜色,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商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要求,还应写明下列哪些事项?( )

admin2009-07-12  29

问题 某合资企业生产的皮鞋,其包装上写有:产品名称、鞋的型号、颜色,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商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要求,还应写明下列哪些事项?(    )   

选项 A、应给有皮鞋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皮鞋使用保养说明书   
B、应该标明生产日期   
C、应该有英文标明的产品名称、颜色及使用保养说明书   
D、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厂址

答案A,D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4n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