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刘爽调到香港工作,将自己所有的宝马车交给罗小芳使用,并与罗小芳约定如果自己8年之内不回来就将该车送与罗小芳。2009年12月,罗小芳见刘爽去港后没有音讯,认为该车已属自己所有,便将此车租与张杰使用。2010年2月,刘爽突然回来,找到罗小芳

admin2016-01-15  15

问题 2004年10月,刘爽调到香港工作,将自己所有的宝马车交给罗小芳使用,并与罗小芳约定如果自己8年之内不回来就将该车送与罗小芳。2009年12月,罗小芳见刘爽去港后没有音讯,认为该车已属自己所有,便将此车租与张杰使用。2010年2月,刘爽突然回来,找到罗小芳要求交还自己原有的宝马车,两人发生争执。刘爽遂以罗小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双方争执的宝马车现在由张杰租用,于是通知张杰参加到本案中来,张杰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    )

选项 A、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被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前两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题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对象是宝马车的所有权,而张杰作为宝马车的承租人,他对双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审理结果又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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