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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60题)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60题)
admin
2017-06-05
27
问题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60题)
选项
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
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答案
A,B
解析
《选举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根据该条规定,乡级人大代表的辞职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由本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故A选项正确,当选。
《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B选项正确,当选。
《选举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C选项错误,不是2/3,而是过半数,不选。
《选举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因此,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是可以多于或等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而不是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故D选项错误,不选。
陷阱点拨:本题涉及的法条内容非常细致,容易混淆,需要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对比性记忆,才不容易出错。对于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的相关规定,需要准确把握下面几点:其一,由谁提出;其二,向谁提出;其三,由谁通过。下面,我们主要根据这三点,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罢免与补选进行归纳总结,以方便大家的记忆。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
需要注意的是:①乡级和县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即通过选民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因此由选区选民提出罢免,对于县级来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乡级来说即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②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因此罢免的提出与通过都是选举他的该级(也即下一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③罢免需要书面提出,并且应写明理由。④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罢免的决议,须报罢免通过的该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
需要注意的是:①辞职均须书面提出。②乡级以及县级人大代表的辞职被通过的,应当予以公告;但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辞职被通过的,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3)人大代表的补选:①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③补选时,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或等于应选代表名额;④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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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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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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