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0/2/59)

admin2021-01-02  149

问题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0/2/59)

选项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似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答案A,B,C

解析 本题名义上考抢夺罪,实际上考抢夺罪、抢劫罪的区别,涉及多项法条,除选项A具有一定的混淆性以外,其余的均较为简单。
选项A,本题考查“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中“凶器”的含义。对于“凶器”有司法解释规定,究其最大文义,应指其自身属性包含杀伤性的器械,即一般可用于杀伤的器械,汽车自身的属性并不是用于杀伤,故不属“凶器”。单纯驾驶汽车抢夺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飞车抢夺”即驾驶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财物,符合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等情形的,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它均认定为抢夺罪。故选项A错误。
选项B,抢夺行为应具有公然性,亦即被害人知晓财物被夺,选项B的情形被害人不知财物被取走,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故选项B错误。
选项C,根据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2项的规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构成抢劫罪,故选项C错误。
选项D,比照前述双抢意见第7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条第6款,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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