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孙某系自由职业者,2009年收入情况如下: (1)出版中篇小说一部,取得稿酬50000元,后因小说加印和报刊连载,分别取得出版社稿酬 10000元和报社稿酬3800元。 (2)受托对一电影剧本进行审核,取得审稿收入15000元。

admin2013-11-02  28

问题 中国公民孙某系自由职业者,2009年收入情况如下:
   (1)出版中篇小说一部,取得稿酬50000元,后因小说加印和报刊连载,分别取得出版社稿酬 10000元和报社稿酬3800元。
   (2)受托对一电影剧本进行审核,取得审稿收入15000元。
   (3)临时担任会议翻译,取得收入3000元。
   (4)在A国讲学取得收入30000元,在B国进行书画展卖,现场作画取得收入7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0元和18000元。
   要求计算:
2009年孙某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交的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境外收入分国分项计算税款抵扣限额,再计算在我国应纳税额。 ①A国讲学收入属劳务报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注意畸高收入加征计算: 抵扣限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因其实际境外纳税5000元未超限额,境外已纳税款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税: 应补税=5200-5000=200(元) ②B国书画展卖收入属劳务报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注意畸高收入加征计算: 抵扣限额=70000×(1-20%)×40%-7000=15400(元) 因其实际境外纳税18000元超过限额,境外已纳税款只可抵扣15400元,并不需在我国补税,超限额部分的2600元不得影响A国计算,也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扣,只能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从来自B国所得的未超限额的部分中补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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