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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听涛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听涛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慧,胡听涛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听涛所
胡听涛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听涛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慧,胡听涛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听涛所
admin
2009-01-14
39
问题
胡听涛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听涛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慧,胡听涛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听涛所立的这份遗嘱的效力如何?
选项
A、涉及到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答案
1,4,8
解析
《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结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法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ACD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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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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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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