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

admin2017-04-04  39

问题 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
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 (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解析 本案是甲公司诉黎某与江乙的侵权赔偿诉讼。有权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只能是王某,因为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只有受害人本人主动提出。而王某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对于这项诉讼请求,属于原告与诉讼标的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裁定驳回甲公司提出的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另,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须经劳动仲裁后,当事人才能向法院起诉。因此,法院应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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