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

admin2016-05-08  37

问题 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2011年试卷一第95—96题)
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答案A,B,D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题中,邓某泄露配方的行为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Y公司在邓某担任K公司技术主管期间,就开始聘请其担任技术顾问,可以推知Y公司应当知道邓某的身份及行为,故其采用K公司配方生产新产品的行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故AB项正确,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题中。邓某与K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年限为5年,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最长为2年,但约定为5年并不导致合同当然无效,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年部分有效,多余的3年部分无效。据此,邓某的竞业禁止义务为2年,其2年内参股Y公司并担任其高管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D项正确,当选。Y公司与K公司同为市场竞争主体,不存在竞业禁止的义务,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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