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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
admin
2021-05-28
24
问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3/39)
选项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答案
C
解析
选项A不选。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题中,王某向法院主张债权请求权,那么王某就应当向法院主张并证明发生债权请求权的基本事实(要件事实),具体而言,王某需要证明其向钱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故,选项A正确,不选。
选项B不选。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题目中,钱某提出的还款5万元的收条具有两方面的意蕴,一者为钱某承认了向王某借钱的事实,二者为钱某已经还款。前者构成了诉讼上的自认,故,B正确,不选。
选项C应选,选项D不选。本证是指具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就案件事实(要件事实)存在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反证则是指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就案件事实不存在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题中,钱某就还款事实承担着证明责任,收条就是为了钱某已经还款的事实,故,收条应为还款事实的本证。此外,钱某对借款事实不存在证明责任,收条却恰好证明了借款事实而非否认了借款事实,故,收条构成自认而非反证。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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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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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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