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述我国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义务。

admin2014-12-21  36

问题 一试述我国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义务。

选项

答案《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这些要求可以分为指导性、自愿性和强制性规范三种。 (1)指导性规范,即不附带消极法律后果(即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选择性行为模式。包括:有关建设和设计活动应当优先考虑清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一般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 (2)自愿性规范,即不附带任何法律义务且具有积极法律后果(以政府奖励、表彰等形式表现)的选择性行为模式,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产品形象,同时可以相应地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 (3)强制性规范,即附带消极法律后果(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模式。强制性规范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洁生产促进法》还规定了信息通报与公众监督机制。一方面,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保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上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保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违反者,责令公布,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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