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

admin2016-04-18  41

问题 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司考2002.2.73)

选项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ACD三项表述错误,《行政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享有不限于行政相对方。本题中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在该地开发商品房必然对居民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居民属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依法应享有原告资格。B项表述正确,在起诉阶段,原告权益是否合法不是法院审查的内容,因而不影响其享有原告的资格。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nA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