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根据合同于2013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交付给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保证人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13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

admin2015-05-24  42

问题 甲上市公司根据合同于2013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交付给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保证人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13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3)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4)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甲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的理由不成立。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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