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随同赵××(已起诉)、周××(已起诉)于2010年6月7日,晚12时许,到××餐馆就餐。三人共喝酒2斤半之后,在次日凌晨1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刘××三人到××街录像

admin2022-05-01  29

问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随同赵××(已起诉)、周××(已起诉)于2010年6月7日,晚12时许,到××餐馆就餐。三人共喝酒2斤半之后,在次日凌晨1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刘××三人到××街录像厅看录像。赵××、周××纠缠店主张××让其更换武打片,张××不同意,赵××、周××对张××扬言:“如果不换,就砸烂录像机,以后都别想做生意。”刘××对赵××、周××进行劝阻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赵××、周××又冲进录像厅旁边的餐馆闹事。刘××再次进行劝阻,在受到赵××的斥责后,就独自回家睡觉了。
 刘××在赵××等寻衅滋事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男,27岁,汉族,××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机械设备厂工人,住在××市××街××号,因本案于2010年6月15日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16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选项

答案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2010)×检刑不诉第××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27岁,汉族,××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机械设备厂工人,住××市××街××号。因本案于2010年6月15日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16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刘××寻衅滋事罪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0年6月18日移送我院。现经我院查明:  2010年6月7日晚12时,刘××随同赵××(已起诉)、周××(已起诉)到××餐馆就餐,三人共喝酒2斤半。之后在次日凌晨1时左右刘××又随同赵××、周××到××街录像厅看录像,赵、周纠缠店主张××让其换武打片,张不同意。赵、周对其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以后都别想做生意。”刘××对赵、周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赵、周又闯进录像厅旁边的餐馆寻衅闹事,刘××又从中劝阻。在受到赵的斥责后,独自回家睡觉了。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刘××在赵××等寻衅滋事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〇××年×月×日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m7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