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20-11-05  28

问题 (2014年)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B

解析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A项“必须”的措施不准确,故A项错误。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故B项正确。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的收养人国籍为法国,但经常居所地为英国,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因此,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故C项错误。
收养的效力应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本题中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为英国,因此收养的效力应适用英国法,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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