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admin2012-10-28  31

问题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选项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法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因此,A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因此,B是错误的。值班警察严重不负责任,延迟出警,致使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C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40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因此,D选项中的市政府基建负责人构成该罪,而不是玩忽职守罪。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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