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我某出口公司A对英国B公司按每公吨90英镑CIF利物浦成交某农产品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不超过15%,碎粒最高不超过20%,杂质最高不高于1%。成交前我方也曾向买方寄送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

admin2013-08-18  36

问题 某年,我某出口公司A对英国B公司按每公吨90英镑CIF利物浦成交某农产品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不超过15%,碎粒最高不超过20%,杂质最高不高于1%。成交前我方也曾向买方寄送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到英国后,B公司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降价。而此时我方留存的复样已遗失,我方出口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而只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由,坚持我方所交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规定,、并有装运前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明,不同意降价。B公司又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请问,我方是否应该赔偿B公司的损失?双方从本案例应吸取什么教训?

选项

答案从合同规定看,该交易是凭规格买卖,但卖方在签约前曾向买方寄交过样品,并没有声明此样品仅为参考样品,签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一致,此通知可理解为:交货与样品一致是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补充。因此,我们可以判断,该笔交易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根据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和国际贸易习惯,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的要求,又要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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