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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被撞伤的L住院费1万元,有无优先受偿权?假使L正好也欠合伙企业1万元货款未付,则合伙企业能否主张抵销?
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被撞伤的L住院费1万元,有无优先受偿权?假使L正好也欠合伙企业1万元货款未付,则合伙企业能否主张抵销?
admin
2008-12-16
50
问题
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被撞伤的L住院费1万元,有无优先受偿权?假使L正好也欠合伙企业1万元货款未付,则合伙企业能否主张抵销?
选项
答案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金(住院费)并没有被法律规定为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因而其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债务人合伙企业也不能主张抵销。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依据这样的规定,享有法定抵销权的前提是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而与一般的财产债权不属于同一品质、种类的债权,当事人一方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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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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